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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维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维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913号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浣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常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东,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江,公司职工。被告:韩维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维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维全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凤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