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田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黑1002刑更3号罪犯田华,男,1977年4月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现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03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03)东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田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3年12月26日,本院因罪犯田华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生活不能自理,经本院刑庭提请建议,并经司法鉴定,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对罪犯田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后因罪犯田华所患疾病未治愈,生活不能自理,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并经本院审查后,于2007年4月10日、2008年4月10日、2009年8月19日、2010年8月23日、2012年12月20日、2014日8月11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对罪犯田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2016年9月1日,罪犯田华以所患疾病未治愈,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本院委托,2016年9月2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罪犯田华病情作出牡二院医鉴[2016]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腰一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脊髓损伤伴截瘫,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目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符合司法发通[2014]112号文件《暂予监外执行》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2款规定和第十条第1款规定。为使罪犯田华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田华暂予监外执行至刑期届满。(时间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期间如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立即收监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