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徐海娥与张家口市宣化百大电器有限公司、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娥,张家口市宣化百大电器有限公司,张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5民初858号原告:徐海娥,女,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平,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站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口市宣化百大电器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顺城街10号院6号底商,现下落不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705000005646。法定代表人:张桂英,经理。被告:张桂英,女,原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徐海娥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百大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电器公司)、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娥的委托代理人唐维平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百大电器公司、张桂英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在《人民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及举证期间届满后,被告百大电器公司、张桂英未应诉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海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百大电器公司、张桂英立即给付借款85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张桂英因其投资的百大电器公司资金不足,向朱某借款85000元,借期一年,到期未还。2014年4月朱某女儿结婚急需用钱,朱某向徐海娥借款85000元。2014年6月15日朱某、张桂英、徐海娥三人协商一致,将朱某对张桂英的85000元债权转到徐海娥名下,由张桂英直接向徐海娥偿还借款85000元,张桂英向徐海娥出具借款收据并加盖张桂英独资公司百大电器公司的印章,双方约定2015年4月15日还清借款。张桂英还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给徐海娥提供担保,并告知密码。借款到期后,张桂英工资折内没有多少钱,徐海娥多次催款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被告百大电器公司、张桂英未答辩。徐海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2014年6月15日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徐海娥借款捌万伍仟元整,该收据收款单位加盖百大电器公司印章、收款人注明张桂英,并在收据右上角注明:“2015年4月15日取”),证人朱某当庭证言(内容为我于2012年4月左右借给张桂英85000元,此款一直未还。2014年我女儿结婚急需钱,我向朋友徐海娥借款85000元。此后我和张桂英、徐海娥三人协商将我对张桂英的85000元债权转到徐海娥名下,张桂英向徐海娥出具借款收据,双方约定2015年4月15日还清借款。2015年10月,张桂英还将自己的工资折子交给徐海娥提供担保,徐海娥从中取出1万元),百大电器公司网上基本信息打印单,张桂英工资存折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在诉讼过程中,徐海娥对朱某当庭证言无异议,认可从张桂英存折取款1万元可以抵顶借款本金1万元。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借据与证人证言、张桂英工资存折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5日,百大电器公司向徐海娥借款85000元,借款时约定2015年4月15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百大电器公司未还款。2015年6月19日百大电器公司变更为张桂英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张桂英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付徐海娥用于偿还借款。此后徐海娥从该存折中取款1万元。本院认为,百大电器公司与徐海娥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百大电器公司应当偿还剩余借款75000元。张桂英作为百大电器公司的独资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徐海娥要求百大电器公司、张桂英给付借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家口市宣化百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海娥借款75000元,张桂英对上述借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徐海娥负担226元,张家口市宣化百大电器有限公司、张桂英负担16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光人民陪审员 袁秀莉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巍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