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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杨小琴与博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琴,博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25行初17号原告杨小琴,女。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张德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琴诉被告博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不予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玖霞审 判 员  郑复安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