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代强与王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强,王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代强,男。委托代理人:丁磊,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权,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九庆,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代强与王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晓芳、罗太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九庆名下所有的川XX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代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王九庆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