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蔡宏茂与黎金文、深圳市金鹏达皮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转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宏茂,黎金文,深圳市金鹏达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128号原告蔡宏茂,男,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一黎金文,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二深圳市金鹏达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龙兴南路104-2号,组织机构代码05396315-0。法定代表人:黎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宏茂诉被告黎金文、深圳市金鹏达皮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何伟霞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