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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武汉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13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才华街1号被执行人: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311号美国新都市工业城镇19号楼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13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冷水铺8栋2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24.28平方米)的房产、10栋1-6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自第07-04104号,建筑面积101.57平方米)予以查封。现因执行申请人的请求解除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原武汉华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冷水铺8栋2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房字第××号,建筑面积124.28平方米)的房产、10栋1-6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自第07-04104号,建筑面积101.5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