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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会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95号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源市。法定代表人:王金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梅,该单位职员。被告:马会杰,女,住辽源市。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会杰的诉讼请求,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