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与高玉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高玉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152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王夙婷,总经理。被告高玉斌,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诉被告高玉斌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39元,但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泽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葛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