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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章明、刘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章明,刘毅,昌小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244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瑶,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279707。被告:刘章明,男,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刘毅,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昌小兰,女,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章明、刘毅、昌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0元,退回原告40元。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人民陪审员  徐先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