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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609号被执行人王某,曾用名刘某、刘某,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暂住徐州市。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强制执行(2014)鼓刑初字第0043号刑事判决书,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无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情况,无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鼓刑初字第004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梁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