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范珍祥诉何述良(何铁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珍祥,何述良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247号原告:范珍祥,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何述良,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范珍祥与被告何述良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珍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珍祥撤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缓交5300元,实收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范珍祥负担。审 判 员 蒋柏梅审 判 员 郭垂峰人民陪审员 何俭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