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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建与成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邓裕川、邓诗凡、张佩玲、王晓玲、曾丽蓉、刘清禄、邓惠方、张誉德、李雪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成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邓裕川,邓诗凡,张佩玲,王晓玲,曾丽蓉,刘清禄,邓惠方,张誉德,李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建,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成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晓玲。被执行人: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被执行人:四川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邓惠方。被执行人:邓裕川,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邓诗凡,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佩玲,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晓玲,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曾丽蓉,女,汉族,1954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清禄,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邓惠方,女,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誉德(曾用名张天成),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李雪冰,女,汉族,1971年9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邹建申请执行成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邓裕川、邓诗凡、张佩玲、王晓玲、曾丽蓉、刘清禄、邓惠方、张誉德、李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所查封在案的财产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金隆盛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泽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邓裕川、邓诗凡、张佩玲、王晓玲、曾丽蓉、刘清禄、邓惠方、张誉德、李雪冰的银行存款64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鹏审判员  邵敏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