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阎善明与周传达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善明,周传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阎善明,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开发区。被执行人:周传达,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阎善明与周传达债权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传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阎善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梅新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