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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盖文平与李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文平,李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盖文平,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军红,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起文,男,约41岁,汉族。本案在执行盖文平与李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起文在中国银行长治支行营业部有存款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起文在中国银行长治支行营业部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