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盖文平与李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文平,李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盖文平,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军红,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起文,男,约41岁,汉族。本案在执行盖文平与李起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起文在中国银行长治支行营业部有存款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起文在中国银行长治支行营业部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