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16行37号徐弘、张华桂与规划局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弘,张华桂,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91行初37号原告徐弘,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张华桂,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弘之妻。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全、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22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林,该局局长。第三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钱成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弘、张华桂诉被告襄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弘、张华桂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徐弘、张华桂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弘、张华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弘、张华桂负担。审判长 臧玉红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