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8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苗某、王某、纪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苗某,王某,纪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939号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苗某。被告王某。被告纪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榆阳区人,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个体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麻地湾**号。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苗某、王某、纪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退还原告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