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涛与雷天会、祝小双、胡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胡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767号申请人:王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胡旭龙,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王涛与雷天会、祝小双、胡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旭龙名下的房屋予以保全,并以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旭龙名下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马栏湾香山苑2幢产权证号为×××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耀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