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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字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亮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字744号罪犯陈亮亮,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亮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陈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亮亮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陈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两项并犯有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亮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