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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至宝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至宝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至宝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忠林,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邓宝杰,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至宝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牧人神畜牧机械有限公司(2015)棣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666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