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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曹国平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平,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平,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大厦2702-2703房。法定代表人:沈汉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国平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值财产或其它收入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雨萌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11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平,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长征村6栋23号,身份证号420922197811014615。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大厦2702-2703房。法定代表人:沈汉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国平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值财产或其它收入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