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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640号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1371-0)。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大庆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光辉,男,1973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3********),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海滨佳苑店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腾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苏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