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长仁与易国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仁,易国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073号原告:李长仁,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忠明,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国祥,男,汉族。原告李长仁诉被告易国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长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国祥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仁负担。审判员 何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