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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施可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施可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442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丽州南路60号。负责人胡文俊。委托代理人徐灵,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胡晶晶,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施可儿,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与被告施可儿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3元,应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