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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西昌市征岩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西昌市征岩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93号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横现河镇。法定代表人曾旺,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黎明,该公司清欠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袁贵春,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昌市征岩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法定代表人杜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征岩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略阳县象山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孔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旭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