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90号申请人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建设大厦A座13A。法定代表人王芝甫,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凤天路2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行银行恩施分行机场路支行账号为18×××78、18×××19的账户资金9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行银行恩施分行机场路支行账号为18×××78的账户资金98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行银行恩施分行机场路支行账号为18×××19的账户资金980万元。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一年,其任一账户现金余额或合计余额达980万元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超额部分解除冻结。申请人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