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莎,周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凤凰大道167号,组织机构代码57116111-5。法定代表人:姚文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莎,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周勇生,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李莎、周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莎、周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上饶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案款519,752.27元,承担执行费7,5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4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