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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土余、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执333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土余,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3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同福中路340号前座。法定代表人:李锦文,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土余,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振文镇孟村***号。被执行人: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号馆4楼810-812室。法定代表人:朱清国。被执行人: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号馆4楼815-830室。法定代表人:荀振英,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土余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66372.9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林土余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和受理费49331元,被执行人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邮寄法律文书,但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将信件退回,由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案无法实施搜查。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限其于2016年9月26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于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339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八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代理审判员  陈理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浩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