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8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孔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孔林,章小波,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孔林,章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8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温州国际贸易中心大楼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951629-6。法定代表人:陈显兵。被执行人:孔林,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被执行人:章小波,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林、章小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章小波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河间路20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8064,建筑面积:93.96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7月20日),正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之中,本院已发函参与执行款的分配。被执行人孔林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奥迪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FV3B28R4E3045401),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9月19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64643.4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85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