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翠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翠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开元大厦037A1101。法定代表人:赵飞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翠莲,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住河北省滦南县。再审申请人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翠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三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俊辉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俊辉公司应当对签订《凯旋大道内部认购协议》无效承担过错���任是错误的。事实上俊辉公司并没有与刘翠莲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合同》,只是签订了《凯旋大道内部认购协议》,房屋预售许可证的颁发是行政许可行为,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办理手续而导致俊辉公司违约的过错不应由俊辉公司承担。2.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俊辉公司与刘翠莲2013年4月20日签订《凯旋大道内部认购协议》,俊辉公司当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刘翠莲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凯旋大道内部认购协议》无效之前,俊辉公司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另案生效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凯旋大道内部认购协议》属无效协��。俊辉公司在与刘翠莲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对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明知的,原审判决认定俊辉公司对造成《凯旋大道内部认购协议》存在过错,对造成刘翠莲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俊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