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张神久、陈少玲、林松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张神久,陈少玲,林松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9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林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神久,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少玲,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松锚,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被告张神久、陈少玲、林松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