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潇申请湘阴县湘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潇,陈盛,陈德文,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湘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胡潇,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王家河村。被执行人陈盛,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板桥村。被执行人陈德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板桥村。被执行人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国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陈德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湘阴县湘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西路中德大厦*栋*楼。法定代表人陈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潇与被执行人陈盛、陈德文、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湘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盛、陈德文、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湘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陈盛、陈德文、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湘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盛、陈德文、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湘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潇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