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113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本市江汉区复兴村周边,采取撞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入户盗窃作案五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60元。具体分述如下:被告人沈某于2015年11月10日13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复兴五村X号2楼204室,盗得被害人褚某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已灭失。被告人沈某于2015年11月10日13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复兴五村X号6楼605室,盗得被害人蔡某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黑色电脑主机1台。赃物已灭失。被告人沈某于2016年1月27日15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华安里示范小区X号4楼404室,盗得被害人甘某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已灭失。被告人沈某于2016年4月5日9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华安新村三路X号4楼,盗得被害人李某甲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黑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黑色电脑主机1台。赃物已灭失。被告人沈某于2016年4月24日14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华安里柏润路X号5楼,盗得被害人李某乙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15元的艾迪牌铂金耳钉1对、价值人民币745元的银手镯4只。赃物已追回发还。2016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具有前科、多次入户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沈某具有前科、多次入户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望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