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汪某、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王友青,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罗贤忠,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王友青与罗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贤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青债权20万元,未得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