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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魏海军与李新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军,李新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魏海军,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辉县。被执行人李新朋,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魏海军与李新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作出的(2016)豫071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海军向本院书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人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71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牛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