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刘应姣与李田丁、黄金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姣,李田丁,黄金贵,彭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刘应姣。被执行人李田丁。被执行人黄金贵。被执行人彭小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应姣与被执行人李田丁、黄金贵、彭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金贵的银行帐户但该帐户上的余额为1128.39元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早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