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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湄潭县三友副食经营部、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三友副食经营部,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629号原告:湄潭县三友副食经营部。经营者李峰。被告:张龙。原告湄潭县三友副食经营部与被告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湄潭县三友副食经营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三友副食经营部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三友副食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湄潭县三友副食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丁 波审 判 员  石声超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