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商深圳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润商务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商深圳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润商务有限公司,王云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04-4号申请执行人中商深圳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联城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刘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润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黄陂街131号1号楼305室。法定代表人王效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云亭,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桥口区。申请执行人中商深圳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润商务有限公司、王云亭进口代理合同返还垫付货款纠纷一案,依申请执行人中商深圳外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015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04-1号及00004-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云亭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环湖南侧两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12510××20-11-1-18-4××01,面积:227.1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112510××20-11-1-10B2-2××02,面积:170.93平方米)及冻结被执行人王云亭在陕西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90%股权。2016年2月8日,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004-3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商深圳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云亭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环湖南侧两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112510××20-11-1-18-4××01,面积:227.1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112510××20-11-1-10B2-2××02,面积:170.93平方米)的查封及王云亭在陕西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9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芦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欧国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