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同兴家具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仙游县榜头品尚红木家具厂、王辉煌、王辉荣、吴金姐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同兴家具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仙游县榜头品尚红木家具厂,王辉煌,王辉荣,吴金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执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同兴家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法定代表人周庆伟。委托代理人黄建章、林凡,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47166-6。法定代表人王辉煌。被执行人仙游县榜头品尚红木家具厂,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L5882968-2。法定代表人王辉荣。被执行人王辉煌,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辉荣,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吴金姐,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同兴家具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家具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品橼公司”)、仙游县榜头品尚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品尚家具厂”)、王辉煌、王辉荣、吴金姐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20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品橼公司、品尚家具厂、王辉煌、王辉荣、吴金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兴家具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0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865540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1055元。但各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闽03执165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品橼公司、品尚家具厂、王辉煌、王辉荣、吴金姐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上品橼家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辉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辉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吴金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剑星执行员 陈金聪执行员 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