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雄伟与被执行人廖燕青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伟,廖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雄伟,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执行人:廖燕青,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雄伟与被执行人廖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刘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