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樊文尧与程大功、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文尧,程大功,程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1601号原告:樊文尧,男,195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鄢岗镇土埂村北楼组,身份证号码:413027195004051414。被告:程大功,男,196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上石桥镇高棚村后楼组,身份证号码:413027196109200556。被告:程大伟,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上石桥镇高棚村后楼组,身份证号码:413027196512210551。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文尧与被告程大功、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文尧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文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樊文尧负担。审判员 林承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润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