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永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永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029号罪犯周永军,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石法刑初字第0030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永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追缴赃款545元(未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周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永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财产刑尚未执行,赃款未退,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