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袁磊与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磊,张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495号原告袁磊,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张志超,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惠州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磊诉被告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