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关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关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338号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伦禄,男。被告:关里。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关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关里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 群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