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原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与吴卫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625号原告:常熟市中原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常熟市绿山路56号。投资人:汪利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英,该服务部工作人员。被告:吴卫军。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中原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诉被告吴卫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中原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中原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中原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常熟市中原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腾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