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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蔡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蔡某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