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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北润雨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润雨肥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润雨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357号裁决书,在执行河北润雨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357号裁决书指定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