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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秀文与王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文,王兆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1109号原告王秀文(又名王二牛),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王兆君(又名王大牛),男,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文诉被告王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文负担。审判员 孙 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