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秀文与王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文,王兆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1109号原告王秀文(又名王二牛),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王兆君(又名王大牛),男,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文诉被告王兆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文负担。审判员 孙 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