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爱卿与尹成伍农村建房���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卿,尹成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民初2435号原告:张爱卿,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成伍,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从千,灵璧县夏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爱卿因与被告尹成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仁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爱卿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英亮与被告尹成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从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爱卿诉称:被告经尹明迪介绍,找到原告要求承建自家房屋,房屋建设为七间三层,面积(包含两处楼梯)为761平方,其中一二层面积为584平方,第三层为177平方,楼梯20平方。原被告经尹明迪商谈好包工价格为每平方米160元,原告包工不包料,并商量好建好一层给一层钱。现原告已经全部为被告建好房屋,且被告已经将房屋装修完毕。被告分别在一二三层浇顶时支付给原告3万元、3万元、2.2万元。尚欠原告包工款39760元。虽然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为此,具状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包工款3976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尹成伍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陈述建房实际面积有出入,实际一层是269.7平方,二层是273.68平方,三层是175平方,两个楼梯是20平方,共计738.38平方米。原被告商量包工每平方160元价格被告认可,原告诉状说被告给了82000元是事实,是包工不包料。现在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房屋没有建好,一部分不合格,一层前墙往外倾斜15厘米左右,二层室内墙没有占全梁,一层的半个梁和两个圈梁钢筋露出,由于房屋没有建好,有质量问题,所以被告不应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被告保留对原告的诉权。张爱卿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及主体资格。尹成伍发表质证意见为:无异议。二、2016年7月9日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原告是为被告建房的事实,因为建房产生矛盾的事实尹成伍发表质证意见为:无异议。三、申请证人尹明迪出庭���证称:我和被告是一个村的,原告是我岳父,是干农村建房的,介绍给被告建房,当时谈好每平方是160元,给了82000元,还剩39760元没给。尹成伍发表质证意见为:除了面积不对,剩下的都属实,所以还欠的不是39760元。四、申请证人张爱红出庭作证称:我和原告是胞兄弟关系。一楼浇好顶准备接二楼放线的时候我和被告还有一个施工的人在场,跟被告说构造柱涨了十来公分,我说得要打掉,上层要济一下,墙也有一点倾斜,被告当时说不要打掉。尹成伍发表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不属实,当时我们三个人在场量,证人说上面要比下面多4公分才行,我说上面比下面大不好,证人说可以衬一下,没事。当时是因为要是打掉的话,总共得打掉12公分,钢筋都会毁了。五、申请证人李伟出庭作证称:原、被告我都只是认识。房屋出现问题的时候,我都和被告说了,二层放线的时候就说了,被告后来才让盖的二、三层。放线的时候跟被告说了,被告没有说扣钱,也就是让盖了。尹成伍发表质证意见为:是事实。尹成伍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张爱卿发表质证意见为:无异议。二、照片12张,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层地基构造柱有两个钢筋露在外面、没有浇在构柱墙内,浇顶的时候我们不知道,因为一层墙向外斜了,粉刷过后向外斜了有15厘米左右,里外墙都是原告粉刷的。二楼墙壁压在一楼的楼板上,只压了半面墙。张爱卿发表质证意见为:照片真实性有异议,该房屋是什么房屋没办法确认,房屋的质量问题不能从照片认证,应该有相关有资质部门鉴定,照片拍摄环境、角度、方位、光线都会照出不一样的效果,不能从照片证明有质量问题。有一个柱子涨出来了,跟家主说了,家主说不需要打掉,直到三层浇顶都没有任何争议,如果第一层有质量问题,那么怎么后来又让盖到二层三层。1、原告认可有一个柱子涨了;2、被告说的钢筋情况是因为壳子板没加固好。柱子带的墙应该是有点倾斜的,没有15厘米,最多8厘米左右。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张爱卿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与本案均有关联性、且能相互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尹成伍提供的证据一、二,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经尹明迪介绍,张爱卿包工不包料为尹成伍承建七间三层房屋,包工价格为每平方米160元,庭审中张爱卿同意建筑面积按尹成伍认可的为准,即一层是269.7平方米、二层是273.68平方米、三层是175平方米、两个楼梯是20平方米,共计是738.38平方米,尹成伍已先后三次付给张爱卿工钱82000元,现尹成伍对部分房屋也进行了装饰。该房屋在建设过程中,一楼地基构造柱有两根钢筋磊在墙外,一层前墙及拐角构造柱向外倾斜约10厘米左右,为了救济二层也向外展了几厘米,致使二层建筑面积多于一层建筑面积3.98平方米,但墙角构造柱有两根钢筋及部分一层房顶还是磊在墙外。2016年7月9日张爱卿等人到尹成伍家要下欠的工钱,尹成伍家属以房屋盖的有问题为由双方发生争执。2016年7月13日,张爱卿以尹成伍推托不给钱为由起诉要求判令尹成伍立即偿还包工款397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尹成伍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爱卿的诉求能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爱卿与尹成伍之间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对建房的面积、工钱均认可,现尹成伍也对房屋进行了装饰,尹成伍应当按约定付清工钱。张爱卿在房屋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是危房需要推倒重建、还是可以修理、费用需要多少,现尹成伍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能主观臆断,待以后尹成伍有证据了可以另行起诉。综上,建房面积是738.38平方米,每平方米是160元,合计是118140.8元,扣除已付的82000元,尚下欠3614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成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付给原告张爱卿建房工钱36140.8元;二、驳回原告张爱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元,依法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张爱卿负担47元、被告尹成伍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