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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3855号原告:陶某,女,1961年8月31日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58年2月6日生,汉族。原告陶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长子赵甲,次子赵乙现年二十九岁。因被告隐瞒岁数导致双方年龄差距大,婚后��格、感情不和,平时被告经常打原告。被告曾于2010年因打架被判入狱三年,回来后仍不改恶习,对原告经常打骂。原、被告之间本就没什么感情,加上婚后分居十几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长子赵甲现年三十岁,次子赵乙现年二十九岁。婚后双方时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且长期分居。2016年6月13日,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结婚申请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应当结合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状况、有无子女、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原、被告在婚后常因琐事争吵���甚至长期分居,二人之间确无沟通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陶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徐子敬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明观